最近,《法制日报》的一篇文章在网友中引起了热议,指出“娃娃机不应成为盗版产品泛滥的监管盲区;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惩罚和规范”。在过去的两年里,娃娃机店如雨后春笋般在各个商业区的黄金位置出现,与周围的服装和餐饮店无缝融合,吸引了源源不断的玩家。在这些精美装修的娃娃机店里,至少有十几台,甚至几十台不同造型的毛绒娃娃、电动玩具、塑料玩具,甚至还有带有知名知识产权的动漫主题商品。此外,还有口红、香水、香烟等各种各样的物品。这些店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多方面的风险。事实上,娃娃机并不是一个新颖的概念。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它们只零星出现在一些购物中心的角落,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的零售业态。如今,娃娃机店的涌现急需相关运营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在娃娃机风靡的背后,是国内城市零售业态迅速变化的巨大影响,引发了这一新兴业态的“野蛮生长”。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三点:首先,消费者存在一种赌博心理。娃娃机巧妙融合了以小博大的理念,差异化地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即只需具备一定技巧,即可轻松抓取心仪的物品。这种心理游戏不仅强调可获得性,还强调可控性。只需花费寥寥几块钱,就有可能成功抓到价值几十块的娃娃。通过深刻洞察并利用消费者这种心理,娃娃机成功打造成既具娱乐性、技术炫耀性,又赋予幸运获得感的产品。
其次,从商家的角度看,低投入、高回报。仅需前期投入机器成本,即可进入无需专人看守的自动售卖模式。玩家可自主扫码或投币参与,节省了人力成本,成为创收的首选副业。
第三,娃娃机内物品监管存在缺陷。2018年4月30日生效的《抓娃娃机团体标准认证》规定了行业标准,由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动漫游戏行业协会、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山大学联合起草。该标准涵盖了外观设计、性能、噪声、焊缝、静电与漏电等多个方面。然而,这一团体标准仅供生产厂家证明其产品符合行业安全标准之用。
同时,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明确抓娃娃机属于游艺娱乐设备,要求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其内容,并获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后方可销售至娱乐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综上所述,尽管存在一系列规章制度,却难以有效规范娃娃机的经营行为。
(一)商标侵权问题频发
为吸引顾客,娃娃机经营者通常选择在娃娃机中摆放一些经典、流行、备受喜爱的知名卡通形象玩偶。然而,考虑到娃娃机游戏币的价格通常较为廉价,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很多经营者会使用盗版玩偶。举例而言,目前许多娃娃机内都摆放着星黛露、玲娜贝尔等迪士尼经典形象的玩偶。这些玩偶不仅在外观上与正版一模一样,甚至带有迪士尼商标,然而这些玩偶并未经过版权方的合法授权,因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盗版商品。在娃娃机中摆放带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仿冒产品供顾客抓取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三项规定,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是对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必将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二)滋生多种标签问题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较快,人们的时间呈碎片化状态,娃娃机的存在将人们排队、等人这些碎片化的时间进行利用,比如在逛商场想要停下休息时、在等待电影入场或餐厅等位时,因此娃娃机吸引了各年龄层消费者,为迎合消费需求娃娃机内物品种类层出不穷,有普通毛绒玩具、电动玩具、塑胶玩具,甚至进口口红、香水等物品,所以涉及标签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玩具无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同时国家要求电动玩具类、娃娃类、塑胶玩具类、弹射玩具类、童车类、金属类玩具这6大类玩具强制实施3C认证。目前,大部分娃娃机内都存在包装简陋,3C认证不齐全,厂名厂址、标签标识不全,未标注有“严禁食用”等警示语、警示标识的情况。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承担停止销售、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承担停止销售、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二是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有些商家开始在娃娃机内放置一些知名大牌的口红和香水,但是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依法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放置禁止销售的商品
为吸引男性客群,我们在娃娃机内摆放了泰山、利群、玉溪、中华等各具价值的香烟。通过这种方式迎合消费者需求,提供一种“以小博大”的刺激体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娃娃机属于自动售货机的一种,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借助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此外,销售烟草制品还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相关证照办理意识不强
在娃娃机销售领域,证照办理分为两种不同情境:一方面,投资者可能选择专门设立娃娃机专卖店,即开设一家门店,全面经营娃娃机,并需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娃娃机也可能被放置在商超或其他休闲娱乐场所,供人们在碎片时间内消费。如果这些娃娃机是商场经营的一部分,那么不需要额外为抓娃娃机办理专门的执照,因为商场本身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但是,如果这些娃娃机是经营者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放置在商场以谋取利润,那么该经营者就需要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考虑到一些经营者对法律法规的认知较为淡薄,容易出现无照经营的情况。
一是非娃娃机投放主管部门。游戏娱乐产业中娃娃机的经营属于文化部门监管的范畴。最初出现在游乐场的娃娃机是游乐场运营的一部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其经营需要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管。然而,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传统的综合游乐场,对于近年兴起的仅在商场、电影院门口投放单一性质娃娃机的行为,似乎并未实际适用,导致娃娃机的投放陷入了无序的混乱局面。
二是厘清处罚主体有困难。在开设娃娃机门店和商场自行投放娃娃机的情境中,经营者通常拥有完备的证照。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的处罚主体是明确定义的。然而,目前存在许多零散分布在商场、影院、景区和车站等地的娃娃机,这些娃娃机归个人所有,且并未取得营业执照。它们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被摆放在经营场所,从中谋取利润。由于娃娃机本身不需要专人现场监管,因此主体责任的划分和日常运营模式通常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有所体现。因此,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确定处罚主体变得颇具挑战性。
一是小切口立法。当前的法规体系未能有效规范经营者在娃娃机内放置物品的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针对娃娃机经营活动的规范指南,明确红线,并在娃娃机市场准入、物品摆放、经营模式等方面提供详细的规定,明确对娃娃机监管责任的划分,以引导娃娃机商家进行合规经营。
二是全覆盖监管。目前,对娃娃机监管仍处于分散的状态,涉及商标侵权、三无产品、无照经营等问题频繁发生。除了日常投诉举报外,市场监管部门很少对娃娃机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这导致了监管的不足。鉴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与文化部门协同合作,对辖区内的娃娃机门店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那些分散在商场、影院、景区、车站等地的娃娃机。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多层面普法。促使商场主办方加强资格审查,对商家进驻前进行主动审查娃娃机门店、娃娃机以及其中物品的相关资质证明,以严格控制产品质量。鼓励商标权利人在娃娃机盗版和商标侵权泛滥的情况下,更主动广泛维权,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查处线索。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维权。
参考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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